《中国共产党新泰市组织史资料》(2005-2014)征编通知

时间:2016-04-19

  关于做好《中国共产党新泰市组织史资料》(2005-2014)征编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党(工)委,市直各部门党组织: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各级党委都要编写组织史资料的要求,为做好《中国共产党新泰市组织史资料》2005-2014年卷(以下简称《中共新泰市组织史》)的征编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是我们党的“红色家谱”,编写好组织史资料,对于总结历史经验,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以史鉴今、资政育人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编纂《中共新泰市组织史》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广征、核准、精编”的原则,求真务实,客观准确地记载新泰的组织史资料。

  二、收录的范围及时限

  收录的范围:新泰市党组织、政权、政协、军事、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副局级以上机构的沿革及其副局级以上人员;上级驻新单位的相应机构及人员;市属重点企业副厂(矿、经理)级以上成员。

  收录的时限:2005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三、编纂的形式

  《中共新泰市组织史》采用文字叙述、机构沿革、任职人员名录及图表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编纂。文字叙述包括:全书概述及收录期内机构沿革变化的说明,任职人员的注释等;任职人员名录包括职务、姓名、任离职时间等。

  全书拟分为九编,依次为(1)市委、市纪委;(2)市人大、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3)市政协;(4)市武装部、武警中队、公安消防部队;(5)市群众团体;(6)市辖各乡镇(街道);(7)市属事业单位;(8)市属重点企业;(9)上级驻新单位。

  四、加强组织领导

  编纂《中共新泰市组织史》(2005-2014)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时间跨度长,征集面广量大,工作细致艰巨。为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市委成立编审委员会,并从市委组织部、市委党史委、市档案局等部门抽调专人成立编审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编写指导工作。各部门各单位都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任主任的编审委员会,负责指导审核本部门单位的组织史资料,抽调专人具体做组织史资料的征集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各部门单位将材料收集整理齐全,经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单位盖章于4月30日前将电子版、纸质版一并报送市委党史委(电话:7222540 邮箱:zgxtnj7222540@163.com)。市编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部门单位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形成正式文本。

  附件:《中共新泰市组织史资料》(2005-2014)征编说明

  中共新泰市委组织部 中共新泰市委党史委

  新 泰 市 档 案 局

  2015年3月2日

  附件:

  《中共新泰市组织史资料》(2005-2014)征编说明

  1、收录时限:

  2005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收录范围的界定:

  (1)新泰市中共党组织、政权、政协、军事、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副局级以上机构及上述机构中副局级以上人员;

  (2)上级驻新单位的相应机构及人员;

  (3)市属重点企业的机构及副厂(矿、经理)级以上人员。

  3、对机构的称谓以全称冠名。在收录的时限内,机构的延革有变化的,请在名称下说明沿革变化的情况。其情况说明应注明何年何月根据何级的决定、批复(有行文号的注明行文号)做出何变更。

  4、市级组织机构沿革按代表大会届次表述,其工作机构及下属单位不分届表述。

  5、凡届次选举的任职人员按选举产生的顺序排列,以后变动的和其它非届次选举的按任职时间先后排列。

  6、届中增补和变动的市委委员,市纪委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政协常务委员,均按其姓氏笔画排列在各届中,并注明其任离职时间。

  7、党委以外的其它系统,一般本着先党内后党外的原则,先列党内职务、任职人员,后列其它职务、任职人员。

  8、人员名录中的女性、少数民族均作注明;妇女组织中的领导人,不另注明女性;人员姓名,使用本人常用姓名,任职人员的姓名相同者,只要不在同一时间出现在同一机构之内的,均不作区别说明。

  9、人员任离职时间,由市委直接公布的,以市委文件为准;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为准;由市政府公布的,以市政府公布令为准;由市政协公布的,以市政协文件为准;由市人民武装部决定的,以市人民武装部公布令为准;由市委组织部公布的,以市委组织部文件为准;由选举产生的,以选举结果为准。

  10、人员任离职时间,凡与机构的起止时间、届次时间或与所收录时间段相同者,一般不再注其任、离职时间,中间任职者,只注任职时间;中间离职者,只注离职时间;中间任职又离职者,任、离职时间均注。任、离职时间只注年、月。

  11、收录人员,无论调离、免职、退休、提前离岗、病故、因公牺牲、撤职等均注为“离职”。

  12、副局级单位、只收录正职;副局级干部在副局级单位任副职的,注“副局级”。

  13、部门无正职,由副职主持工作者,不注明主持工作,仍在副职中按任职先后排列。

  14、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单列,在党委委员中不再重复体现;党委委员升任党委书记、副书记或纪委书记的,表述时也以离职体现。

  15、凡属虚设、非正式编制的组织机构或人员不予收录。

  16、对沿革变化的机构,以最后称谓冠名,注明沿革变化情况,然后分段表述。

  17、本次征编的《新泰市组织史资料》(2005-2014)以《新泰组织史资料》(1994-2004)为样本,各单位在编录时可参照《新泰组织史资料》(1994-2004)进行编写。其中2005年至2007年的干部任离职情况可参看《中共新泰年鉴》2006卷、2007卷、2008卷,但仍依本单位的实际编录。

  18、本次组织史资料征编,对任离职人员的收录,总的要求是:不重登、不漏登、不错登。

  在收录时限内,人员的任、离职情况一定要以上级有关部门的文件、或选举结果为准。在上报的资料中,对有关人员的任、离情况要加注上级的文号或选举情况。

  19、市属重点企业的编审,由各企业主管部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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